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
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省及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发展计划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建设项目的招
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标、投标
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项目处理不同阶段,其项目建议书及估算、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及估算、
或者初步设计及概算、或者施工图文件已经批准;
(二)包括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等内容的招标初步方案已经项目审批
部门核准;
(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有相应招标阶段所需的文件、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招标初步方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招标初步方案已编制完成并符合国家现行技术、经济政策和有关标准规范规定;
(二)招标初步方案具有包括招标范围、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标段的划分
情况以及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招标初步方案文件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建设单位或者项目法人向项目审批部门提
出申请核准的报告,项目审批部门在 20 日内作出审核决定。
勘察、设计因特殊情况可以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先行开展招标活动,但应当在报
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七条 依法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根据项目的规模标准,必须按照规定在国
家或者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
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后不得终止招标,但不可抗力除外。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至开始发售招标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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