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
一条 为了
明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提高
工程项目建设工作效率、有效降低企业成本、预防与遏制腐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
400 万元(原为 200 万元)人
民币以上, 并且该资金占总投资额 10%以上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该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
位的项目。
上款中规定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占总投资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
(二)项目中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虽然不足投资额百分之五
十,但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依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有关
项目建设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
际支配项目建设。
项目中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
所有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之和计算。
第三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 金的项
目;